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New Zea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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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概况

  国外直接投资(FDI)在新西兰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新西兰是传统的资本输入国。据新西兰统计局最新官方统计,截至2002年3月底,在新西兰的外资累计达1714.42亿新元。同期,新西兰对外直接投资额为791.03亿新元。在过去五年中,外资平均占新西兰GDP的4-5%。外资的投入、外国企业的广泛设立,刺激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强化了商品的竞争力,服务水平得以不断提高,就业机会增多,先进的知识、技术在国内市场得以充分利用。因此,新西兰鼓励外商投资,并将视其为长期的发展战略。

审批事项及机构

  新西兰对资本输出没有任何管制,仅由新西兰统计局定期统计,以供宣传和研究。
根据《海外投资管理条例(1995)》,在新西兰投资的大部分项目无需审批。只有当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将会使得该投资者获得或掌握25%及以上新西兰某些重要财产、不动产或土地时,该项目需要获得新西兰海外投资委员会的批准。该委员会根据《海外投资法(1973)》成立,主要的职能是审批海外投资者在新西兰进行重大投资项目的申请。
根据《管理条例》,海外投资者指的是:
(a) 在新西兰境外成立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b) 非新西兰公民或未获得新西兰永久居留权的个人;
(c) 25%及以上的股份或决定权被外国人掌握的新西兰公司;
(d) 下列任何一项情况超过25%的信托投资公司:
1、托管人是外国人;
2、有权指定托管人的人是外国人;
3、信托财产是因外国人的利益而被托管;
(e)合资企业中有25%以上的外国人或外国人掌握该企业25%以上的决定权;
(f)信托公司的管理者或托管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人享有25%以上该公司的收益;
(g)25%以上被外国人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

有关政策

  新西兰政府欢迎海外投资者来新西兰投资。在新西兰进行投资所遵循的法规是《外资管理法》。具体由新西兰储备银行、财政部长和食品、纤维与生物安全及边境管理部长监督执行。新西兰没有外汇管制,对在新西兰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和收益汇回自己的国家没有限制,对海外借贷、红利、利润、利息、管理费、偿还贷款以及贸易欠款的汇出在换汇方面也没有限制。

  根据1995年修订后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如占用一定土地,或欲取得、掌握属于新西兰“重要财产”的控制权,须先经外资管理委员会审批。但审批程序较简单,政策也比较宽松。投资者只需证明其项目能使新西兰受益,原则上都会得到批准。

  对土地使用和“重要财产”定义为:

1. 外国投资者占地面积超过5公顷或土地价值超过1千万新元;

2. 外国投资者占用敏感地域(如海滩、受保护湖泊及特别岛屿、国家保护和保留地以及对毛利人有重要意义的土地等)超过0.4公顷;

3. 外国投资者在公司占有25%或更多的股权。公司通常根据投资各方所占的表决权比例来决策;

4. 资产拥有者或下属实体发放的债券超过1千万新元;

5. 外国投资者在开业前任何一年的3个月以上的时间内支出超过1千万新元;

6. 外国投资者为开业获得超过1千万新元的财产。

  对于获准从事生产制造业的外资企业,尚有两条限制性政策:

1.《1983年捕鱼法案》规定,未经渔业部长批准,捕鱼配额不得发放给外资企业;海外投资委员会同时规定,在12英里领海以外、200英里新西兰专属经济区海域以内从事商业性捕鱼业投资,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得超过24.9%。

2.《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案》规定,从事眼镜制造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该企业45%以上的控制权。

审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申请将会得到批准:
1、海外投资者具有与该项目相关的商业经验或商业才能;
2、海外投资者证明自己能在经济上负担该项投资;
3、享有该项投资25%以上受益的人或公司负责人品行端正,且不是《移民法(1987)》第7条第1款所指的人。
涉及土地的投资项目,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证明该项投资对新西兰是有益的,如:为新西兰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为新西兰带来新的技术;开发新的出口市场或为新西兰出口商增加出口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效率、产量和服务质量;为新西兰带来新的投资;增加对初级产品的加工;投资人是否打算永久定居在新西兰等。其中,涉及农场地(Farm Land)的投资项目,该农场地必须是已经面对新西兰国内市场公开发售过的土地,投资人还必须证明该项目确实或极有可能带来实际的效益。
海外投资者涉及捕鱼配额的投资项目,必须根据《渔业法(1996)》第56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豁免或按照该法第57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许可。
《渔业法(1996)》第56条第2款规定,在新西兰上市的公司不被视为外国公司,申请捕鱼配额不受该法第56条第1款不允许将捕鱼配额分配或出售给外国人/公司的规定的约束。根据《渔业法(1996)》第57条第3款的规定,捕鱼配额也可以分配给海外投资者,只要能证明该许可对新西兰是有益的,如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带来新的技术、增加出口等等。


审批期限

  不涉及土地和不涉及敏感土地等海外投资申请由海外投资委员会进行审批,审批期通常为10个工作日,审批费用分别为1200-3000新元和3500-3800新元。涉及敏感土地的海外投资申请由财政部长和国土资源部部长共同审批,审批期限通常为20到30个工作日,审批费用为8750-9500新元。根据《渔业法(1996)》的第56和57条,涉及到捕鱼配额的海外投资申请由财政部长和渔业部长根据《1996年渔业法案》第56和57条的规定共同审批。
在投资申请通过审批之日的一年之内,申请人必须通报海外投资委员会:
(a)该投资项目是否已经进行;如果已经进行,进行的最后结果;
(b)申请人是否遵守批准书的所有条件。


设立企业

   新西兰企业形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也有合伙、独资等形式。有限公司较有法律保证,股东根据其出资额来分享所有权及利润,并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但其特点在于合伙者之间平均享受公司的管理权;独资公司是以个人资产及经营信誉作抵押和担保的,其清偿责任牵涉到个人财产。独资公司的优点在于成立公司手续更加简单,相对履行社会责任及义务较少,经营自由。

  在新西兰申请设立公司十分简单,只需到司法部(各地办事处)登记,缴纳登记费,并经审查公司名称未重复(对名称本身没有要求)后,就可领到执照。

  新西兰政府对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订立。一般申请成立公司都请律师代办,公司章程亦请律师起草,公司注册地址可使用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每年公司的帐目和年度会计报表须送交司法部登记处,此外每年须缴公司执照费。

  新西兰对住宅区和商业区的划分很明确,住宅区不可有商业活动。但是如果公司只需要文件往来而无需营业场所,可将公司设在家中,同时住房的部分费用也可列为公司费用。在新西兰开设商店非常简单,不必申请,只要有营业场所即可。但有些行业须经核准,如餐饮业须有卫生许可,卖酒者须经市政厅核准。商店不可设立在住宅区,除非经过地方政府的特别批准,同时须得到附近居民的同意。

  《1993年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只需有一名股东和一名董事,无需再设公司秘书之职。公司须以此法为准则来拟定公司的章程。公司享有每个自然人所具有的一切权利。

  对于成立银行,除需遵循上述成立公司的要求外,还要经新西兰储备银行审核,并要符合《1989年新西兰储备银行法》。审核的重点在:申请者的资本状况、是否具有谨慎经营的能力及在金融市场的实力。在确认申请者符合注册要求后,多数情况下,储备银行会要求申请者有条件注册。主要条件是:资本必须雄厚;在新西兰境内必须维持净资产状态;必须采用严谨的内部管理体制。对于已注册银行,储备银行尚有以下要求:向公众公开营业状况资料;向储备银行提供帐目及经营报告,储备银行对此会加以保密,不向外公开;在确认注册银行出现财政恶化时,储备银行有权派员加以干预。

投资的限制和障碍

  在某些领域的投资,新西兰虽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实际上却很难进入。尽管2001年底,新西兰已撤销了有些垄断性质的机构,如苹果梨局。但短期内,乳制品、弥猴桃销售等仍通过其垂直化的法人组织形式对乳品业进行全面管理,它拥有从产品收购、销售、加工、运输、储存等一系列的决定权。这一作法保护了新西兰乳品业的经济规模和出口销售。
在海洋渔业方面,设在新西兰的商业性渔业公司的外资一般仅限于24.9%。其次,新西兰环保要求严。根据"新西兰资源管理法",在使用土地时有关排气、排水以及废料处理等方面,地方政府和居民有较大的发言权。第三,引进人员困难。根据新西兰"移民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在新西兰可以找到的人才,均不能雇佣海外人士。新西兰的劳务进口主要是聘用或雇佣少量外国专家、本国短缺的技术工人(如中餐馆厨师)等,很少有大量劳务输入的机会。此外,如在投资中涉及毛利人土地问题,一些法律较为复杂,投资前要了解有关规定。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海外投资管理条例》的行为,该条例规定:对个人可处以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3万新元以下的罚款;对公司则处以不超过10万新元的罚款。《管理条例》还规定高等法院有权处置海外投资者因违反该法或不遵守批准条件而获得的财产